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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涉侵权 律师这样说

(中央社记者郑景雯台北2017年4月26日电)网路红人谷阿莫遭提告涉侵权,他强调符合「着作权合理使用原则」。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指出,若被法院认定构成「诙谐仿作」,有成为「合理使用」的空间,但仍依法官判定。

网路红人谷阿莫以「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影片爆红,却也因此惹上侵犯着作权争议,近日被片商和影音串流平台KKTV提告。

谷阿莫涉侵权,引发影视圈挞伐,艺人郎祖筠说,狡辩把「侵权」当作理所当然的「创作」;影评人膝关节更点出谷阿莫使用「金刚:骷髅岛」影片,现在戏院还有场次,也没发蓝光,「请问你影片素材怎么来的」;另有批评声浪认为谷阿莫贬低他人作品拿去赚钱。

不过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律师萧家捷表示,这起事件得先撇除谷阿莫如何评论或贬低影片,「这和着作权无关,如何评论是他的言论自由」,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是否可以把影片或电视剧剪辑后,再重新加上个人诠释放到网路上。

萧家捷指出,过去在网路上经常可见到网友将电影「帝国毁灭」的片段重新配上字幕、诠释,更早也有网友改编自「无间道」的「CD-PRO2」事件,「这在着作权法是一种『诙谐仿作』,存有合理使用的空间」,谷阿莫用个人评论去诠释电影、戏剧,也有类似之处。

萧家捷指出,假设谷阿莫纯粹是单纯浓缩、剪辑影片,但没有加上个人的创意和想法,这样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就很高。

所谓诙谐仿作(parody)也是创作的一种方式,以戏谑方式转变原着作本意,传达自己与原着作不同的意念,或转移为与原着作本意全然无关的其他表达。

谷阿莫之所以主张「着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原因是在着作权法第65条第1项作原则性宣示「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权法第65条第2项规範,「着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46条至第63条所定之合理範围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係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二、着作之性质;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律师刘承庆说,「合理使用是着作权法制中的黑洞」,法律当中无法明确规定使用多少是「合理使用」,且认定又常因为各种使用情形而不同,假设法院这次判定谷阿莫侵权不成立,也不代表日后他就高枕无忧,得视谷阿莫在不同影片是如何使用。

至于谷阿莫是否侵权,萧家捷、刘承庆认为,最终仍得由法官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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