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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二次创作 金庸索赔2200万

(中央社台北2017年4月26日电)香港武侠小说作家金庸与大陆作家江南昨天在广州天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此间的少年」这部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对簿公堂。金庸向法院提出人民币500万元(约新台币2200万元)的赔偿。

综合中新网、中通社及金羊网报导,本名查良镛的作家金庸发现被告江南(本名杨治)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江南创作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等。

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将统筹、出版商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对该书进行销售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一併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向法院提出诉求。

其中,金庸向法院提出,杨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25日庭审当天,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委託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庭审历时5个多小时。其中,杨治「此间的少年」作品所涉人物名称、人物关係、性格特徵及故事情节是否与金庸「射鵰英雄传」等4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等问题受关注。

经过5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报导称,「同人作品」最早兴起于动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属对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创作」。

「同人作品」中,人物名称会与其他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称保持一致,但故事情节、发生时空等与知名作品还是有着显着的不同。

目前中国大陆法律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次金庸起诉江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对未来「同人作品」的发展具有指标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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