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从上海调南京遭解雇 法院判公司赔偿近200万
邢云/台北17日报导
大陆近年越来越有「依法治国」的影子,劳工权益保障不输台湾了。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一份判决书显示,企业将员工从上海调派南京,因未经个人同意,员工拒不前往,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将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员工人民币44.6万元(约台币192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穆小姐2004年11月进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月薪平均人民币18566元(约台币8万),公司称因上海业务萎缩,将业务总部移江苏,故将穆某调至南京。
按双方《劳动合同书》,穆某工作地点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或员工工作能力及表现,可调动工作岗位和地点,以书面告知,员工除正当合法理由外应服从。2018年3月1日双方再签《劳动合同续签书》,续签期限1年,并补充约定穆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安排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係,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公司还提供2018年8月15日施行的《XX集团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二条「旷工及期间待遇」规定,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以旷职处理。
2018年8月17日公司发出调动通知,将穆小姐调至江苏区域中心任投标主管,薪资不变,要她8月20日报到。但穆某直到9月5日都在上海上班打卡。至此公司以旷职13天为由,和她解除劳动契约,她向上海徐汇区仲裁委员会提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个月工资55.5万元(台币239万)、2018年年终奖金4万(台币17万元)。但因仲裁机构不支持,穆转向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公司解除合同合法,穆小姐败诉了。她不服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提上诉,理由是她在职期间工作场所都在上海,公司调令含糊不清,且经营未发生实质改变,单方决定未协商沟通,她有权拒绝。最后判决下来,穆小姐胜诉了,公司应赔她44.5万人民币,理由是用人单位固然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不能逾法越界,应充分尊重劳动者权利,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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