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议员落选人涉贿 李锦洋遭判2年2月
嘉义市西区议员落选人李锦洋,去年因涉嫌亲自及透过桩脚现金买票,遭检调查获并起诉,嘉义地院今依交付贿赂罪,判处李锦洋有期徒刑2年2月,褫夺公权4年。另3名桩脚均判缓刑4年,褫夺公权3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李锦洋去(111)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期间,登记参选嘉义市第二选区市议员,其为求能顺利当选,除单独向他人行贿买票外,又由李锦洋提供贿选资金,分别由郭庭香、黄石君、赖清发为其行贿买票。
判决书指出,李锦洋等4位被告均坦承犯行,与相关收受贿赂的证人证述相符,并有犯罪结构图、选举人名册、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扣案贿选现金等可资佐证。且李锦洋、郭庭香、黄石君、赖清发所为之任意性自白,俱核与事实相符,事证明确洵堪认定,各应予依法论科。
判决书指出,李锦祥共同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交付贿赂罪,处有期徒刑2年2月,褫夺公权4年。没收扣案贿款12万3仟元,未扣案贿款3万4仟元也没收,全部或一部分无法执行时,将追徵其价额。
另法官审酌,郭庭香、黄石君、赖清发犯后均坦承犯行,足见尚有悔悟,故予以3人均宣告缓刑4年,以启自新;郭庭香犯收受贿赂罪,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1仟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交付贿赂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年8个月内,向公库支付30万元,且接受8小时法治教育,褫夺公权3年。
黄石君处有期徒刑1年10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年8个月内,向公库支付30万元,且接受8小时法治教育,褫夺公权3年;赖清发处有期徒刑1年10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向公库支付25万元,且接受8小时法治教育,褫夺公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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