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分署优先加强执行「未停让行人」裁罚案落实行人优先政策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彰化分署为落实「行人优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回应民众对于改善通行环境的期待,将已受理的45件未停让行人裁罚案件专案列管加强执行,针对将罚单置之不理的义务人扣押存款、薪资,目前已有7件完全徵起。
台中市大里区郑姓义务人(女,42岁)驾驶自用小客车行经台湾大道及文心路口转弯时,未暂停礼让行人优先通行,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队开单举发,由台中市交通裁决处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8条第2项规定裁处新台币(下同)2,600元逾期未缴,移送彰化分署执行。彰化分署受理后,通知郑女应于111年12月13日到场缴纳,惟义务人并未到场亦未自动缴纳。彰化分署遂对其存款核发执行命令,于112年5月8日足额收取全额受偿。
彰化县彰化市李姓义务人(男,67岁)驾驶自用小客车行经新北市淡水区淡海路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亦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过,经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开单举发,由交通部公路总局台中区监理所依同条例第44条第2项规定裁处2,600元后逾期不缴,遭移送彰化分署执行。彰化分署依法通知其到场自动缴纳,却置之不理,随即依法扣押银行存款,并经银行于5月2日陈报足额扣押。
台中市南屯区施姓义务人(女,48岁)骑机车行经台中市美村路与明义街口转弯时,未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开单举发,由台中区监理所依上开条例第48条第2项规定裁罚1,500元亦未加理会,移送彰化分署执行后,经通知不到场处理,分署即依法扣押存款,终于112年5月31日足额收取。
彰化分署表示,未来将持续加强未停让行人裁罚案件之执行,如义务人对于罚单或分署的传缴通知未加理会,将进一步採取扣押存款、薪资、股票,或至义务人住居所地现场执行,期能透过专案强力执行手段唤起驾驶人用路安全意识,培养礼让行人之习惯,还给行人一条安全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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