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房东不得涨租金
为保障房客租屋权益,依「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4点规定,出租人于租赁期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调涨租金。另依应记载事项第6点规定,租赁期间之电费如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所收取的电费额度,应区分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均不能超过台电公司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
房东如于租赁期间有任意涨租或收取超额电费等违反上开规定情形,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及第56条之1规定,该约定无效,房客可拒绝房东要求;或向当地县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单位申诉,经主管机关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最高可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台南市政府法制处表示,本次修正已明定租赁契约出租人及承租人间视为具消费关係,全面适用消保法相关规定,修法后租赁双方发生租屋争议,承租人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提出消费争议申诉、调解,解决之前无法对个人房东藉由消费者保护法主张权益的困境,对承租人的保障更为有利。
依据《住宅租赁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6点及《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第5点规定,租屋的电费收费均不得超过台电公司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为了让租赁双方协议电费收费有所依据,台电公司在电费单据新增「去年每度平均电价」资讯,租赁双方在签约前可参考该资讯约定租屋电费收取标準,为自已的荷包把关;另外,租赁期间如想了解用电使用情形也可以透过台电官网、电子帐单或app查询,减少电费计收标準的争议。
除此之外,保障範围包括,不得要求承租人放弃契约审阅期或不得迁入户籍;至租赁住宅及附属设备原则应由出租人负责修缮,但损坏如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造成,出租人可不负修缮义务;又除承租人有法定事由,例如未缴租金或管理费达2个月租金额,或双方于签约时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提前终止租约。
若是出租人提供之定型化契约,其条款不符合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除该条款无效外,主管机关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令其限期改正,如届期未改正,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至退租时常衍生之返还房屋及押金扣抵等争议,双方于承租时可签署「租赁标的现况确认书」,并以拍照或录影方式存证,以利房屋返还点交时屋况责任的釐清。而有关房屋自然耗损与折旧问题,如承租人已依约定方法或依租赁住宅之性质使用,出租人即不能认租赁物有变更或毁损进而扣抵押金。
法制处呼吁,承租人签约前应详阅契约内容,了解相关资讯,如租约内容与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不符合,可请出租人修改后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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