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焕智维新观点》由捉放张静 看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
彭文正的律师张静被查水錶,显示台湾司法尚未独立。民主改革进入深水区,司法改革是其中最大的关键。应该针对司法官的人事,比照先进国家司法民主化的精神,成立超然多元独立、人民可以参与监督的独立委员会来负责任命及升迁!(图/取自网路)
作者/苏焕智
3月21日,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协同承办检察官及三十多位员警,以妨害秘密及个资法,到台东市张静律师事务所,及其女友黄小姐开设的「美容师美体沙龙店」搜索;而且被强制拘提到地检署,并被声请「羁押禁见」。幸好张律师向台东地方法院声请提审,而被法院当庭释放!
此一事件引发各界极大的震撼,尤其律师界对律师事务所被检察官搜索,更是无法接受!一般质疑是不是因为张静担任彭文正的律师,对蔡英文总统论文门有极大的打击力道,而被查水錶。
一、事件起源
事件原委是张静律师帮助他的黄姓女朋友,依其专业开设美容美体沙龙店。后来有客户控告店长按摩伤害罪;张静律师担任店长的辩护人,开庭时提供新光保全公司所装设的监视器录影带作证据,以证明并无伤害。
3月21日检察官来搜索时,张静律师才知道告诉人根据该录影带证物,再控告他及其女友妨害祕密及违反个资法。
二、是否滥权搜索拘提?
一般违反刑法315-1条妨害秘密罪是轻罪,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告诉乃论。必须要告诉人正式提告,并负起初步的举证责任。很少只根据告诉人的提告,就大动作由主任检察官率同承办检察官及三十多位员警,而且搜索辩护人的律师事务所。
更何况提告的证物正是由被告的辩护律师所提供,对于此一证物存在之事实,被告张律师及黄小姐应该没有争议。所以大阵仗搜索是否需要,已可存疑!
其实有争议者,应该指是否构成牴触刑法315-1条之法律见解争议。检察官在尚未正式传唤被告,并告知被告犯罪事实,及对犯罪事实是否有争议之前,即大阵仗进行「震撼搜索」;而且当天稍早已告知张律师及黄姓女友列为(妨害秘密及违反个资法)被告,然后随案移送到警方,并强制拘提到检方,而检方甚至以「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之虞」,声请法院「羁押禁见」。在此情况下,此一震撼搜索、强制拘提、「羁押禁见」,均让人深有「杀鷄用牛刀」之感!幸好法院提审裁定当庭释放!
三、美容美体沙龙店装设保全监视系统,是否构成刑法315-1、315-2妨害秘密罪?
本案涉及美容美体沙龙店为了「预防被指控是黑店、防盗、避免纠纷自保」,而委託保全公司装置保全监视器及录影系统,是否构成刑法315-1及315-2第一项之犯罪行为?
(一)是否构成刑法315-1条?
依据刑法第 315-1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美容美体沙龙店装设保全监视器系统是否为「无故」?我认为「该店为避免被指控为涉及色情黑店、防盗、或避免纠纷自保存证」装设保全监视器系统,三者均为合理正当的目的。检察官指控此一行为构成刑法315-1条犯罪,恐怕与社会一般的认知有很大的距离。
如果检察官认为此一行为已构成犯罪,岂不表示目前许多保全公司执行的此类业务通通涉及违法?就本案而言,是否新光保全公司也涉及违法?若然,那为什么没有一併侦办保全公司呢?
而且,就告诉人指控店长按摩伤害此一纠纷而言,恰恰证明当初委託保全公司设监视器实有其必要性。否则店长恐很难提举没有伤害的证据。
至于监视器所拍的内容是否过当?例如能否拍到顾客全身裸露?合理的分界在哪里?这是政府应该与相关业者进一步沟通界定之处,在此之前,不能轻易认定业者为「无故」。如果动不动就以刑责规範,这不啻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与法律构成要件明晰性的原则相违背。
(二)是否构成刑法315-2条?
刑法第 315-2 条规定:「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断。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显然本案张静律师委託保全公司,装设保全监视器录影系统,并非「意图营利」、「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製造」之行为,而是为了「自保及防盗」,而且本案就是提供给法院作证据,证明并无按摩伤害之情事,所以并不构成刑法315-2条之犯罪行为。
四、搜索辩护律师事务所,引起律师界公愤
本案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及承办检察官,大阵仗的带领三十多位警员到案件的辩护律师事务所搜索,而且涉及的案件是告诉乃论三年以下的轻罪;所涉及的犯罪事实证物竟是辩护人提供给检察官的证物,事实真相并无争议。既未书面传唤被告説明,即大阵仗搜索拘提,显然是一个严重滥权之违法行为。台北市及台中市律师工会及律师界感同身受,所以联合提出严重的抗议。
我们认为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及法务部,应该对滥权违法侵害人权的检察官予以调查,并追究其责任。
五、对论文门律师查水錶
针对张静律师事务所採取此一「威吓震震搜索」、「强制拘提」、「声请羁押禁见」,均让人联想到是否因为张律师代理彭P追究蔡英文总统的论文门事件而被查水錶?
执政者利用国家机器对于反对派、反对党或异议者予以追杀,是对民主自由人权法治最大的伤害。这一次俄罗斯总统普丁侵略乌克兰,正是因为普丁长期以国家机镇压反对者、扑杀反对者,所以有勇气讲真话的人通通被消灭了,只剩下巴结讲好听的话的人,所以才会铸下这一次历史性的大错误!
六、台湾司法尚未真正独立
张静律师被检察官查水錶乙事,其实突显了台湾司法改革彻底失败!
台湾目前法官及检察官之任命依法官法第4条、第90条而行,均突显总统可以透过司法院及法务部行政官僚体系,主导法官及检察官的任命升迁及考绩。而且审议委员会成员又以司法人员佔绝对多数,造成官官相护的内部封闭体系,无法反映社会的民意,公民社会也无法实质参与外部监督。由此可知,台湾的司法体制根本尚未真正独立,仍然是执政者可操控的工具。
台湾的司法改革并没有抓到司改的关键。如何建立真正的司法独立,社会可以共同参与监督,其关键在于法官检察官的任命制度。
七、成立超然多元独立委员会任命司法官
要避免目前由总统透过司法院及法务部等司法官僚体制,来任命司法官(法官及检察官),影响司法独立,其关键在于改革司法官的甄选任命制度。
应比照英、美、德、法等国的作法加以改革。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这样既有司法院又有法务部,叠床架屋,应该废除司法院,把法务部改为司法部,并针对司法官的任命制度,成立一个超级多元独立的任命委员会。
以法国为例,法国宪法第65条规定,最高司法会议依职掌分为法官体系会议及检察官体系会议。法官体系会议,由最高法院首席院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五位法官、一位检察官、一位中央行政法院指派的大法官、一位律师,以及六位非属国会、司法界或行政部门的社会贤达人士。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员议长分别提名任命社会贤达人士两名,但均需徵询议会常议委员会之意见。
检察官体系会议由最高法院检察总长担任主席,包括五位检察官、一位法官、一位中央行政法院指派的大法官、一位律师,以及六位前项所指之社会贤达人士。
法官体系会议针对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针对最高法院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院长以及初审法院院长之任命提出建议。检察官体系会议就是检察官之任命表示意见。最高司法会议法官体系会议即为法官纪律委员会。
彭文正的律师张静被查水錶,显示台湾司法尚未独立。民主改革进入深水区,司法改革是其中最大的关键。应该针对司法官的人事,比照先进国家司法民主化的精神,成立超然多元独立、人民可以参与监督的独立委员会来负责任命及升迁!
作者简介
苏焕智,前台南县长,曾任第二、三、四届立法委员。台大物理系肄业,台大法律系毕业,辅大法研所硕士。现为台湾维新召集人,大员法律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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