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宁随想录》如此这般 我成了刑事被告
作者/戴立宁
我曾经担任过银行的董事长,是银行的法定对外代表人(公司法 §208-3);所以举凡和银行发生的争执/矛盾,基本上都会冲着我来;民事居多,刑事稀疏。而我自己当刑事被告的经验,依稀记得,也有3次。
第一次当被告是1994年,约略在担任银行董事长之前;那时候我是公务员,职务是证券市场主管。我自己并不知道我成了刑事被告、上了新闻;是秘书剪了报,划上红线,放在我办公桌颇为显眼的位置。我才知晓:我居然成了新闻报导的刑事被告。
按铃告发的是当时民进党一些争相出头的新锐:陈水扁、谢长庭…。罪名是:渎职;犯罪事实是:批准国民党的党营事业上市。案件究竟如何进行,不知不觉,我没有被传唤过。其他人有没有开过庭?不得而知。最后好像是由检察官签结,不了了之。
这一次被告,表面上无事,其实也有小小的后遗症。1996年秋,我已辞去公务员职务,应经济部之邀同赴南美巴拉圭(Paraguay)访问。
据说:巴拉圭和台湾邦交友好,在政府有意的鼓励/奖励之下,台商的投资不少, 游客也不少。为此,1989年 巴拉圭政府特意把第2大城、也是台商最多的城市:史托斯纳尔市( Puerto Presidente Stroessner)更名为东方市(Ciudad del Este)。
人多,当然是非也多。巴拉圭当局为此,在台湾居民申请巴拉圭签证时,要求附带「良民证」。我用的是民用普通护照,也是第一次听到还有所谓:良民证 这种文件。
秘书跑了趟警察局,好不容易,才拿到了所谓「良民证」。原来良民证的颁发,要以没有被刑事告诉的记录为标準。一旦被告,警局就有了记录;原则上在收到「不起诉处份书」前,纪录不会取消。这就是我取得 良民证 也颇费周折的原因。
第二次被告刑事是我当了银行董事长之后,其中的一位董事,自己经营证券商业务,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法而受主管机关处分,(依稀记得是退票/丧失债信之类,公司法§30),主管机关以副本知会银行应解除其董事职务。
董事被解除职务后,迁怒于我,一状告到了台北地检处,罪名是:背信(刑法§342);事实:主要是董事长办公室太大了,广达200坪,只图自己奢华/气派,因而损害了银行利益…。
办公室确实在我接任之初, 好好地重新整修/布置了一下。我个人喜好简约风,把前人厚重的沙发和家俱都替换了;但这和「背信罪」的构成,似乎是风马牛、毫不相关。
最离谱的是200坪的办公室。办公大楼是座老建筑,每层100多坪。我用的那一层,除了董事长办公室外,还有董事休息室、秘书室、会议室…。律师为我準备的辩护状,还特别加上了那一层的平面配置图。
除此之外,律师还再三嘱咐,要亲自出庭,免得误会…。加上我也想了解一下法院开庭的究竟,免得上课时总是纸上谈兵。如此这般,开了2-3次庭,都亲自出席,才收到不起诉处份书。
第三次我又当上了被告,这一次告我的是我才离职的银行。在离职约一年多之后, 收到了自诉状。据说:在这一年之间,银行在主管机关严厉督促之下,悬赏了千万奖金,再聘请高明律师,撰写了万言的研究报告,才终于找到了可以告发的劣迹把柄。
自诉的罪名:背信;事实:戴某在任内批准银行转投资一家保险经纪公司,金额400万元新台币;竟委任非银行的人经营,以致银行对之失控,经营不善,在戴某离职后解散清算;400万的投资,血本无归。
在公务员/非公务员的生涯中,我自认和 保险 相关/相知最深:参加/主持保险法相关法规的订立/修正;保险研究所教了20多年的保险管理;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出题;消费者保护协会/人寿保险公会保险纠纷的调解;还做了83天的保险司司长…。
调离保险司司长职务时,保险公会送我的纪念品,是座不大的石件,上面篆刻着6个大字:永远的保险人。
银行和保险同属于金融领域,彼此业务习习相关;既然当上了银行的主脑,我怎么可能不注重 银行保险(Banking-Insurance)的业务。
银行旧有、已经获准、尚未成立的保险业务子公司是保险代理人公司。我是教保险法的,我知道:保险代理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代理,在保险公司 产/寿险不能兼营的前提下,只能在产/寿之中,择一经营。而银行的保险业务,产/寿险都有需要,必须兼顾 。
解决问题并不难;只要重新申请核发一张保险经纪人执照就可以了。保险经纪人可以同时经纪产险/寿险的业务。
顺利取得了执照,面临到真正的难题:如何拥有熟悉保险经纪业务的专业团队?银行自己没有,必须他求。
台湾的保险之与银行,几乎都已各有所属(比如说:国泰人寿之与国泰世华,新光人寿之与新光银行,富邦产物之与台北富邦…)。而那个时候,唯有南山人寿还小姑独处。于是我找上了南山;愿意开放49%外来投资,请他们推荐人选。如此这般,总算敲定了一切。
就银行而言,400万是件小得不能再小的投资案,远远低于一家分行经理的授权放款额度。身为董事长,所以如此费心,是因为自家银行实在没有人懂保险。架构完成之后,我已忙于他事。后来的保险经纪公司,据说:租了银行的闲置资产作为公司营业场所,任用南山推荐的来人作为总经理、组织了团队…;也拟订了详细的营运计划,要求银行的合作和配合。
我的突然离职,经纪公司顿失支援(后继者也许认为它是戴某人的Baby),业务没有着落,只能清算解散。两组投资人约略皆损失了400万。
就是这400万,银行请了着名的律师,书写了自诉状,告刑事并附带民事,要求绳之于刑,并附带要求400万的损失赔偿。
主要的理由是:我,任命了非银行职员的外人为子公司主管,以致银行失控,造成损失。
我真的头大了,搞不清这是哪一门的法律/逻辑;法人又不是自然人,讲求血统纯正,世代流芳。法人的情形是:用你作本公司的人,你就是我公司的人;以前不是,以后也不是。在职期间,你就是公司的自己人,何外人之有?!
如此这般的自诉,蛮缠歪打,无止无休;自诉人是 审审败诉,审审上诉;屡战屡北,屡北屡战。最后一直拖到了第三审的最高法院,历时4年多,才算确定。 我当然知道银行后面那一群人的目的: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涂黑我的脸,封住我的嘴;因为他们在图谋一件见不得光的大事。
4年过去了,图谋的生米也就煮成了熟饭!
在滚滚的司法洪流之中,这些都是小得不能再小的波澜;当事人以外,谁会注意? 细节是魔鬼( The Devil is in details),聪明的你,请告诉我:在这蛛丝马迹、细微末节中你发现了些什么?
(图片取材自网路)
作者简介
戴立宁,一辈子的法律人。在法学院做了10年的学生;教了40多年的书;偶然的际遇,做了26年的公务员,从基层到高阶。也曾写过些杂文,月旦人物、评议时事。〈随想录〉无非是重操旧笔,随兴随缘随想,记录些所见所闻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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